关于解决参公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公平待遇
- 网络整理
- 2018-04-16 21:24
关于解决参公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公平待遇的建议
一、存在问题
1、辛辛苦苦30年,一夜回到解放前。《国家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公务员队伍中,约占50%是“参公”而来,“参公”即原来是事业单位,后来转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由于政策制定者的“官本位”思想严重,仅把事业单位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参公后对应套个正处、副级、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而把事业单位骨干(正高、副高、工程师等)参公后都按无效处理,以“专业技术与公务员是两条线管理、工资待遇不可套改”为规则,导致全国(除内蒙、安徽、湖北等省及部分市县外)参公单位的公务员的待遇和级别一片混乱,特别是正、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参公后竟然变成“科员”,工资待遇级别竟然与刚毕业工作大学生一样,高级职称专技人员工资暴跌、职级暴跌,辛辛苦苦30年,一夜回到解放前!
2、参公前与参公后,专业技术人员干的还是同样的工作、同样的业务、同样的岗位,可是参公后工资待遇大跌了10~40%、级别大跌为科员。这严重践踏“尊重历史、尊重劳动、尊重人才”社会基本准则,践踏了专业技术人员人格尊严,践踏了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人力资源强国、人才强国大政方针,践踏了社会公平、公正、公道秩序。漠视专业技术人员、漠视人才的参公政策,导致跑官、要官恶行、社会风气恶化 !
3、(1)公务员法10年了,公务员由专业技术人员类、执法类、管理类组成,有关部门既不出台专业技术人员类公务员管理办法也不出台执法监督类公务员的管理办法,既不作为也不担当。
公务员法实施后,仅有几个省份和市县做的较好,尊重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历史事实、劳动成就,打破“官本位”陋习。内蒙、安徽等省,湖北及广西部分市县、杭州市等,出台了参公工资套改政策,政策实质是正高级(教授、研究员)职务参公后,工资待遇按正处套改、担任正高年限与正处年限等同计算;副高(高级工程师、副教授)按副处待遇套改、担任副高年限与副处年限等同计算,任中级职称3年以上按主任科员套改、3年以下按副主任科员套改…….
“参公政策”存在严重问题,有关X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严重践踏了专业技术人员人格尊严,践踏了“尊重历史、尊重劳动、尊重人才”社会基本准则。
二、意见、建议
1、抓紧出台参公人员工资待遇与级别套改政策
刚不久前,国家出台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以此为契机,确定参公人员在事业单位时的级别对应关系,建议:参公前事业单位担任(或聘任)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对应于公务员的正处级年限和级别,副高对应公务员副处、3年以上中级职称对应公务员主任科员、3年以下对应副主任科员、助工对应科员、技术员对应公务员的办事员。
2、尊重《公务员法》,要抓紧出台专业技术类、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要好好学习“三严三实”、好好学习“依法治国”四中全会精神。
参公群体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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